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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监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庆波受贿罪申诉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监字第00066号王庆波:你为自己犯受贿罪一案,对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刑二初字第011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徐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裁定依据的定罪证据虚假,定性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与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系列证据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和对立;有意回避你经手的单位小金库的公务支出事实和证据以及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起诉阶段程序违法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5月至2012年1月,你在担任新沂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期间,该局处置、拍卖了部分房屋等资产,在此过程中,你与该局原局长马树刚(已判刑)利用职务之便,三次收受徐州市长信拍卖有限公司经理高山行贿赂款9万元,为该公司在承揽拍卖资产业务中谋取利益,后你分得贿赂款4.5万元。此外,你还在2012年春节前至2012年中秋节期间,利用担任新沂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之便,分别收受新沂市新成功大酒店总经理吕玉中贿赂款5000元、利农秸杆综合利用合作社经理马新刚贿赂款5000元、新沂市棋盘镇农机员鲍继署贿赂款2000元、新沂市港头镇农技中心主任兼农机员黄文胜贿赂款3000元、新沂市窑湾镇副镇长陈良贿赂款2000元、新沂市唐店镇农机员李明贿赂的华联超市购物卡1000元、新沂市草桥镇农技中心主任毛希金贿赂款1000元、新沂市高流镇人大主席孙峰贿赂款1000元,并为吕玉中在承租新沂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房屋租金中提供帮助,为马新刚在申请秸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棋盘镇、港头镇、窑湾镇、唐店镇、草桥镇、高流镇在秸杆还田、农机推广、考核评比等农业工作中给予照顾或提供帮助。案发后,你退回赃款4.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你的多次供述,有马树刚的供述,还有高山行、钟学营、吕玉中、马新刚、鲍继署、黄文胜、陈良、李明、毛希金、孙峰等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新沂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与徐州市长信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新沂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与吕玉中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案发情况、立案决定书等。以上证据均已在原审当庭宣读并出示质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内容也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一审、二审均予以确认。本院复查后仍予以确认。在本院复查期间,你也未提出新的证据。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你在申诉中提出的原判决、裁定依据的定罪证据虚假,定性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与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系列证据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和对立;有意回避你经手的单位小金库的公务支出事实和证据等理由。经查,在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因马树刚受贿案于2012年12月27日向你询问相关情况时,你即交代了与马树刚一起三次收受徐州市长信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山行贿赂你们9万元,其中你分得4.5万元的事实,也谈到了你给徐州市长信拍卖有限公司找了一些发票,其中有5000余元是你个人公务支出没有在局里报销的发票之事。2013年1月18日,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对你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至2013年2月2日,你作过五次供述,供述的内容与2012年12月27日交代的一致,且非常稳定。对受贿款4.5万元的去向,你多次供述这些钱一部分被你用于装修房子了,一部分用于偿还欠款了,也提到了给徐州市长信拍卖有限公司5000多元的公务开支发票等事。自2013年3月14日,你改变了原来的供述,称你和马树刚只收受徐州市长信拍卖有限公司贿赂款6.5万元,你只分得3.25万元,且有2万余元被你用于公务招待、协调关系和充抵业务发票等事开支了。但马树刚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中,均证实你与他二人三次收受了徐州市长信拍卖有限公司贿赂款9万元,分给你4.5万元,至于钱是怎么要的或是怎么拿的其都没有参与,只是钱拿来后其提议一人分一半,还证实在其印象中也没有安排过你用这笔钱用于公务支出。为此,原审法院在审理期间,专门提审了马树刚,马树刚讲曾安排你向新沂市财政局戴磊等人送过礼。检察机关也曾询问过戴磊等人,部分人员予以否认;部分人员虽认可收到钱,但不认为是你个人行为。高山行也多次证实给你和马树刚的贿赂款是9万元,且能得到证人钟学营的印证。高山行还证实在你给其发票中有多少是正当的公务支出你没有说,其在报账时也未将有农机局名字的票据算进去。因此,你与马树刚收受徐州市长信拍卖有限公司贿赂款9万元的事实,既有你和马树刚的供述,也有高山行、钟学营的证言证明,且该事实已被另案处理的马树刚受贿案件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并非虚假,也不存在尖锐的矛盾和对立,你后来辩解仅收受6.5万元无证据证实。你提供给高山行的票据是否系你经手的公务支出,且具体数额多少,从马树刚和高山行的证言看,马树刚不能证明这些票据是你公务支出,高山行也不能证实在你给其票据中是否有公务支出。至于是否还有其他公务支出,虽然马树刚在审理期间讲曾安排你向戴磊等人送过礼,但与其以前供述相矛盾,且戴磊等人予以否认,不能形成证据链。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你将受贿的钱款部分用于公务支出了。原判决、裁定未采纳你的辩解意见,将你与马树刚收受徐州市长信拍卖有限公司的9万元全部认定为受贿款并无不当。你的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在申诉中提出的你在节日期间收受镇党委、政府的钱属于党委、政府对你的慰问,不能视为行贿、受贿等理由。经查,新沂市棋盘镇、港头镇、窑湾镇、唐店镇、草桥镇、高流镇相关部门分别安排鲍继署、黄文胜、陈良、李明、毛希金、孙峰向你送钱,其目的就是因为你是新沂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农机具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希望你能在秸杆还田、农机推广、考核评比等农业工作中给予照顾或提供帮助,你和鲍继署等人的供证已十分明确这是一种行贿、受贿行为,具有权钱交易的特征,与劳务报酬或褔利性质的慰问无直接对应关系。因此,虽然行贿单位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你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钱财,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你的这一申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你在申诉中提出的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起诉阶段讯问记录均由一人所为,程序违法等理由。经查,你于2013年2月1日被宣布逮捕,2013年7月17日被起诉,这期间检察机关提审你二次,均向你告知了二名检察人员的姓名,且告知了录像人员的姓名,还询问你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你回答听清楚了,也不申请回避,二名检察人员也均在讯问笔录上签了名。此外,你提出的这一问题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你的这一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你构成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申诉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