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36)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炜,纪志静,束棘,句容市团结新型建材厂,解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张炜,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纪志静,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束棘,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句容市团结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友谊村少古山南侧。法定代表人戴拥军,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解长伟,男,1981年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81********,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华阳镇后巷自然村**号。申请执行人张炜、束棘、纪志静与被执行人句容市团结新型建材厂、解长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句容市团结新型建材厂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炜、纪志静、束棘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计人民币52055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解长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计53238元,由被执行人句容市团��新型建材厂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其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