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楚惠娟诉被告胡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楚惠娟,女,汉族,1968年3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七一路38号。被告:胡红琴,女,汉族,1970年3月8日生,住许昌市东大街绿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惠娟诉被告胡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惠娟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红琴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惠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惠娟对被告胡红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2元,减半收取4636元,由原告楚惠娟负担。审判员 田四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