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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xx与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初字第408号原告陈xx,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宋xx,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原告陈x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迎涛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被告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诉称:我与宋xx自由恋爱相识,于2012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2日生育一女陈x1。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讼请求:一、我与宋xx离婚;二、婚生女陈x1由宋xx抚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宋xx辩称:陈xx关于我们相识方式、结婚时间、生育一女陈x1以及均系初婚的陈述属实。我们感情没有破裂,而且为了给孩子完整的家庭,我愿意与陈xx积极沟通,改善双方的关系。综上,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陈xx与宋xx于2012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12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2日生育一女陈x1。双方均系初婚。现陈xx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宋xx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不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受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陈xx、宋xx自由恋爱相识并自主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婚前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现宋xx不同意离婚,表示愿意与陈xx积极沟通,改善双方关系。应当指出,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结合目前双方的状况,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陈xx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陈xx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迎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天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