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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秀芹与王宏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芹,王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芹,女,蒙古族。被执行人:王宏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秀芹申请执行王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宏义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