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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金丽与谭炳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丽,谭炳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叶金丽。被告谭炳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丽诉被告谭炳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金丽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金丽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丽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1元,由原告叶金丽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雪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