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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韩增立与刘文涛、孙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增立,孙庆国,刘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330号原告韩增立,男,住鄄城县。被告孙庆国,男,住鄄城县。被告刘文涛,男,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增立诉被告孙庆国、刘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增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增立负担。审 判 长  李随兴人民陪审员  冯昌河人民陪审员  杨兆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文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