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韩增立与刘文涛、孙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增立,孙庆国,刘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330号原告韩增立,男,住鄄城县。被告孙庆国,男,住鄄城县。被告刘文涛,男,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增立诉被告孙庆国、刘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增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增立负担。审 判 长 李随兴人民陪审员 冯昌河人民陪审员 杨兆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文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