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杜洪丽与张中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丽,张中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77号原告:杜洪丽(曾用名杜红丽),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燕敏,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岭与被告张中修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中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洪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洪丽负担。审判员 徐进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绍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