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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场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文忠、李肖杰与李肖杰、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忠,李肖杰,李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双方当事人抄送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场商初字第603号原告:李文忠。委托代理人:徐云华,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肖杰。被告:李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忠诉被告李肖杰、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忠于2015年2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忠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肖杰、李文明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忠撤回对被告李肖杰、李文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李文忠负担。审 判 长  金增儿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人民陪审员  何樟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