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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民一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石小五与王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小五,王同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民一初字第855号原告石小五,男,1962年5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崔丙德,武陟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同军,男,1970年10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李志,系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小五诉被告王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小五及其委托代理人崔丙德,被告王同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李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小五诉称,2014年10月18日3时许,原告驾驶豫HD85**∕豫HX9**挂货车在滑县大广快速通道与政通大道十字路口与被告王同军驾驶的无牌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同军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本案所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同军辩称,原告医疗费中有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原告请求数额过高。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3时许,原告石小五驾驶豫HD85**∕豫HX9**挂半挂货车沿滑县大广快速通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与政通大道十字路口时,与相对方左转弯的王同军驾驶的无牌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石小五与王同军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小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同军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石小五受伤后被送往滑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当天转入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1月26日出院,诊断为:1、急性颅脑损伤Ⅲ级,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侧颞叶、左侧额叶脑挫伤。原告住院39天,共支付医疗费30379元;对原告提交的修武县财政局证明,被告持有异议,河南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4457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驾驶证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石小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同军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对该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对原告石小五造成的损失,因被告王同军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被告王同军应当在其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石小五和王同军按70%和30%的比例承担;原告主张其护理费应按照2人及按照石龙岗工资标准计算,被告对此持有异议,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石小五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30379元,误工费2613.21元(24457元/年÷365天×39天),护理费3103.01元(29041元/年÷365天×39天),营养费780元(20元×3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30元×39天),原告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元,原告其他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同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石小五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613.21元,护理费3103.01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6016.22元;二、被告王同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石小五医疗费20379元,营养费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共计22329元的30%即6698.70元;三、驳回原告石小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石小五负担350元,被告王同军负担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春明审 判 员  辛国喜人民陪审员  魏文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