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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樊随信与赵田者、赵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随信,赵田者,赵凡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樊随信。被执行人赵田者。被执行人赵凡者。本院在执行樊随信与赵田者、赵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3548元案款,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