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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与陈秀珍、福州圣兰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福州圣兰贸易有限公司,冯以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9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秀珍,女,汉族,1976年7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245号罗马假日花园一楼西北角二、三楼西南角。负责人张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圣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1#楼3层23办公。法定代表人王毅。一审被告冯以持,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陈秀珍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福州圣兰贸易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冯以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陈秀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关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关于“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秀珍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 惠代理审判员 魏 昀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卓垚磊(2015)榕民终字第979号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