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稷执字第201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德军与郝瑞杰、黄吉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14-252号被拘留人黄吉良,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蔡村乡坑东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德军与被执行人郝瑞杰、黄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吉良在收到(2014)稷执字第252号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黄吉良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