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中刑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启文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中刑二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启文,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大学文化,原开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弥勒市看守所。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启文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弥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启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讯问上诉人陈启文。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根据当庭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2006年至2014年3月期间,陈启文在任建水县临安镇党委书记、建水县临安镇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建水县西部新区征地领导小组副组长,开远市副市长、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点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周某某、罗某某、冯某某等l6人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l4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一、2006年年底的一天,陈启文利用担任建水县临安镇党委书记、建水县临安镇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建水县西部新区征地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建水县客运站旁的路边,非法收受周某某为了其二兄弟媳妇奚某某所在云南新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尽快取得建水县西部新区土地使用权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二、2012年至2013年期间,陈启文利用担任开远市副市长、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点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非法收受承建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房第四标段等工程的云南碧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罗某某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9万元,分别是:1.2012年1月份的一天,陈启文在建水县南庄镇余官冲村委会小龙树村家中,非法收受罗某某为在承建工程过程中得到关照而送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l万元。2.2012年年初的一天,陈启文在开远市公务员小区宿舍里非法收受罗某某为在承建工程中得到关照而送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3.2012年年初的一天,陈启文在开远市公务员小区宿舍里非法收受罗某某为在承建工程中得到关照而送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4.2012年5、6月份的一天,陈启文在建水县北山小区家门口,非法收受罗某某为在承建工程中得到关照而送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3万元。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启文在建水县南庄镇余官冲村委会小龙树村家中,非法收受罗某某为在承建工程过程中得到关照而送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l万元。6.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启文在开远市白土墙公路边,非法收受罗某某为在承建工程过程中得到关照而送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4万元。三、2011年至2013年期间,陈启文利用担任开远市副市长、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点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承建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房建设工程中的桩基基础工程的红河州红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送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8万元,分别是:1.2011年年底的一天,陈启文利用职务便利,在建水县北山小区家中非法收受冯某某为承建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房建设工程中的桩基基础工程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2.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启文利用职务便利,在建水县北山小区家中非法收受冯某某为承建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房建设工程中的桩基基础工程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3.2013年1月份的一天,陈启文利用职务便利,在建水县北山小区家中非法收受冯某某为承建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房建设工程中的桩基基础工程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四、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陈启文利用担任开远市副市长、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点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在开远市公务员小区宿舍里,非法收受承建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房一标段建设工程的云南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为在承建工程中得到关照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l0万元。五、2012年年初的一天,陈启文利用担任开远市副市长、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点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在开远市公务员小区宿舍里,非法收受承建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房五标段建设工程的工程老板李某某为在承建工程中得到关照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7万元。2014年1月份的一天,陈启文在得知罗某某的行贿问题被检察机关调查后,为掩盖其罪行,让其弟陈某某退还给李某某现金人民5万元。六、2012年5、6月份的一天,陈启文利用担任开远市副市长、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点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在建水县昌源酒店停车场,非法收受承建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房二标段建设工程的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为在承建工程中得到关照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4年1月份的一天,陈启文在得知罗某某的行贿问题被检察机关调查后,为掩盖其罪行,让其弟陈某某退还给刘某某现金人民5万元。七、2013年1月份的一天,陈启文利用担任开远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开远市公务员小区宿舍里,非法收受承建开远市落云南路BT工程的云南文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经理段某某为工程拨款一事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八、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启文利用担任开远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开远市泸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某某为变更泸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用地性质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九、2013年至2014年1月期间,陈启文利用担任开远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非法收受承建开远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工程老板谷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分别是:1.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启文利用职务便利,在建水县建筑七公司,非法收受谷某某为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关照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2.2014年1月份的一天,陈启文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谷某某为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关照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l万元。十、2011年7、8月份的一天,陈启文利用担任开远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开远市公务员小区外的路边,非法收受开远市阳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为开远市东城农贸市场拆迁一事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十一、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启文利用担任开远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开远市天文兴盛安装服务部经理马某某为办理自建房房产证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十二、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启文利用担任开远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建水县北山小区的路边,非法收受开远市银发大酒店老板董某某为办理银发大酒店停车场用地手续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十三、2013年12月份的一天,陈启文利用担任开远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云南拉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甲的家里,非法收受马某甲为在销售电梯过程中得到关照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十四、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启文利用担任开远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开远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吴某某为办理公交站台手续及拨付老年人乘车补助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十五、2013年1月份的一天,陈启文利用担任开远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开远市奇囿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开远红疆饭店总经理)陈某甲为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l万元。十六、2013年8月至l2月期间,陈启文利用担任开远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工程老板王某某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分别是:1.2013年9月份(中秋节前)的一天,陈启文在开远市公务员小区宿舍里,非法收受王某某为变更原开远市土产公司用地性质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2.2013年11月份的一天,陈启文在开远市公务员小区宿舍里,非法收受王某某为变更原开远市土产公司用地性质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3.2013年12月份的一天,陈启文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王某某为变更原开远市土产公司用地性质而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月份的一天,陈启文在得知罗某某的行贿问题被检查机关调查后,在开远市时光印象小区门口将收受的40万元人民币退还王某某。破案后,陈启文受贿所得赃款已被检察机关全部追缴。原审根据上述事实,认为上诉人陈启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启文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陈启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陈启文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40万元,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宣判后,陈启文以“1、其三次收受王某某的贿赂合计40万元是被迫的,其主观上没有收受王某某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其第一次收受王某某财物的时间应当是2013年11月,退还时间为2014年1月,其在三个月内将所收受的王某某的财物及时退还,所以该40万元不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2、其收受周某某送的20万元、罗某某四次送的9万元、冯某某两次送的5万元、刘某某送的5万元、周某甲送的l0万元、赵某某送的5万元,谷某某送的3万元、方某某送的3万元、马某某送的3万元、董某某送的3万元、马某甲送的2万元、陈某甲送的1万元钱过程中,相互之间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所以不应当为受贿,属于一般的违纪行为。3、原判认定其有自首、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原判量刑偏重,现其愿意履行原判所确定的附加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3月期间,陈启文在担任建水县临安镇党委书记、建水县临安镇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建水县西部新区征地领导小组副组长,开远市副市长、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点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周某某、罗某某、冯某某、周某甲、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谷某某、段某某、方某某、马某某、董某某、马某甲、吴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40万元,并为其谋利。另查明,贿赂陈启文的罗某某被司法机关调查后,2014年1月陈启文各退还李某某、刘某某现金人民5万元,退还王某某人民币40万元,在罪行被司法机关掌握前,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部分赃款去向,悔罪表现较好,可以在原判刑罚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红河州纪委案件移送函、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3月21日,红河州纪律委员会因陈启文涉嫌受贿犯罪而移交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该院于同日对陈启文立案侦查。2、红河州纪律委员会出具的陈启文到案情况说明,证实陈启文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其他绝大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3、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户、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109号文件、中共建水县临安镇委员会(2006)63号文件,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领导分工的通知,证实陈启文自1997年8月以来,陈启文先后任建水县东坝镇代镇长、镇长,临安镇镇长、党委书记、建水县临安镇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建水县西部新区征地领导小组副组长,建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及开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分管开远市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等部门。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二兄弟媳妇奚某某所在的云南新邦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水分公司在该县西部小城镇开发过程中为购买180亩土地开发,找当时任临安镇党委书记并负责建水县城西部小城镇开发征地工作的陈启文商谈,为尽快购买到土地,在2006年的一天白天,在建水客运站旁边送了20万元钱给陈启文。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做开远市政府五期搬迁工程的过程中,因陈启文是开远市政府分管建设的副市长,兼任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五期二批移民搬迁安置工程指挥长,为了得到他的照顾,于2012年年初、春节前、6月份、2013年春节前后先后六次送过现金26万元给陈启文。证言同时证实司法机关首次对罗某某调查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7日。6、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了让陈启文推荐做开远市政府五期搬迁工程的桩基础工程,以及以后开远有更大的工程项目时得到陈启文的推荐,其先后在2011年、2012年中秋、2013年春节前三次送了8万元钱给陈启文。7、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建筑资质,在做小龙潭矿务局五期二批搬迁工程时得到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陈启文的关照,于2012年初送了人民币10万元给陈启文。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做小龙潭矿务局五期二批搬迁安置房工程五标段工程过程中得到主管副市长陈启文的帮忙,于2012年年初送了7万元钱给陈启文。2014年1月的一天,陈启文的弟弟打电话约他见面,见面交谈时要求他关手机,并要求他不要乱说,之后退了5万元钱给他。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公司承建小龙潭矿务局五期二批搬迁安置房工程二标段工程,为得到主管副市长陈启文关照,于2012年春节后送给陈启文5万元。2014年1月份,陈启文让其弟陈某某退还给刘某某现金人民5万元。1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因陈启文是开远市政府分管土地局的副市长,其为了让开远市土地局尽快办理开远泸江造纸厂土地用途的变更手续,于2011年9月份(中秋节前)的一天,在陈启文公室送了5万元钱给陈启文。11、证人谷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开远市承建保障房工程的过程中,为了与主管的副市长陈启文搞好关系,在建保障房的过程中不被刁难,2013年中秋、2014年1月分两次送给陈启文共计3万元。1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承建开远市落云南路市政工程过程中,因资金困难,找到主管的副市长陈启文协调,后建设局划拨了600万元的工程款,为了感谢陈启文及以后工程款的顺利拨付,于2013年1月及2014年春节前,两次送了10万元钱给陈启文。1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收购、开发开远市东城农贸市场的过程中,为了让分管国土局、住建局的副市长陈启文协调搬迁的事情,于2011年7、8月份送了3万钱元给陈启文。1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建了两栋房子,但因在两房之间加盖了彩钢瓦,所以房产证一直没得到办理。2014年春节前送了3万元钱给分管建设和土地部门的副市长陈启文,想让他帮忙协调尽快把房产证办下来。15、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因其酒店旁边停车场需要征用土地一事,送了3万元钱给当时主管国土局的开远市副市长陈启文。16、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陈启文的帮忙协调下,取得开远市2012年保障房的电梯项目,在2013年年底送了2万元钱给陈启文。1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春节前一天,其找到主管交通的副市长陈启文送了1万元现金,请他尽快把公司建站台的手续批下来。1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开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140多万买了一块工业用地,为了尽快办理土地出让手续,2013年1月的一天上午到开远市政府分管国土、城建的副市长陈启文办公室,送了l万元现金给陈启文。1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3年8、9月份送给开远市分管国土局的副市长陈启文人民币10万元,此后每隔一个月,分别分两次送了陈启文10万、20万,三次合计40万元,请陈启文帮忙将其购买的开远市土产公司土地变更为商住用地手续。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陈启文约其出来把其送的40万元钱退还。2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l2月,其两次陪同父亲王某某到陈启文家送钱,具体金额不清,后来陈启文将其父亲送的40万元钱全部退还。2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陈启文陆续拿了40万多的钱给他,叫他拿去给祁某某(陈启文小舅子)在建水县南庄哨脚村盖房子。2014年1月初的一天上午,陈启文拿了10万元钱给他去给两个人,一人5万元。当时陈启文说了这两人的名字和联系电话。22、施工合同,证实行贿人及行贿人所在单位承建相关工程的情况。23、扣押物品清单、罚没专用收据,证实陈启文受贿所得赃款已被检察机关全部追缴,陈启文在二审期间向本院履行财产附加刑。24、陈启文对知道他人有请托事项,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罗某某人民币19万元及其他人财物人民币121万元的犯罪实事供认不讳。同时供述在2013年年底得知罗某某被司法机关调查的事实。25、户口证明,证实陈启文的姓名、出身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和表现形式合法,除关于陈启文收受罗某某的贿赂认定为证据能相印证的19万元外,其他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启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本案在卷证据证实,陈启文前后三次收受对其有请托的王某某的贿赂款,在此期间有条件退赔王某某或上交给相关部门,但陈启文在与受贿相关联的人被调查后才退还,对上诉人陈启文的该行为应当以受贿论,该款应认定为受贿金额。证据同时证实,上诉人陈启文在收受他人财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有请托事项,属于事前、事后的受贿。故上诉人陈启文关于“主观上没有收受王某某40万元贿赂的故意,事后及时退还,所以该款不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及收受周某某送的20万元、罗某某四次送的9万元、冯某某两次送的5万元、刘某某送的5万元、周某甲送的l0万元、赵某某送的5万元,谷某某送的3万元、方某某送的3万元、马某某送的3万元、董某某送的3万元、马某甲送的2万元、陈某甲送的1万元钱过程中,相互之间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所以不应当为受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启文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启文收受贿赂未被立案侦查前,将其中的50万元退还相关行贿人,立案侦查后退缴剩余退赃,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履行财产附加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启文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新增加的量刑情节,本院在原判所判处刑罚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4)弥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陈启文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40万元,没收上缴国库。二、撤销弥勒市人民法院(2014)弥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陈启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启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盛审 判 员 李颖訸代理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