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蒋玉珍与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珍,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蒋玉珍,女,汉族,1957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邵斌,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蒋玉珍与被执行人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208,000元、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3,0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1,020元、债务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