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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水菊林与沈爱明、戴栋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菊林,沈爱明,戴栋梁,谢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338号原告水菊林。委托代理人吴永根,苏州市吴江区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爱明。被告戴栋梁。被告谢阿文。原告水菊林与被告沈爱明、戴栋梁、谢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菊林的委托代理人吴永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爱明、戴栋梁、谢阿文经本院以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水菊林诉称:2014年2月6日,被告沈爱明的丈夫戴玉林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62000元,约定年息12%计算。戴玉林于2014年4月下旬非正常死亡,此后原告曾与被告沈爱明联系,但该借款被告方至今未能归还原告。被告沈爱明系戴玉林之妻,被告戴栋梁系戴玉林之子,被告谢阿文系戴玉林之母,三被告系戴玉林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被告沈爱明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三被告应在戴玉林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现诉来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方归还原告借款162000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162000元,按约定年息12%,自2014年2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沈爱明未作答辩。被告戴栋梁未作答辩。被告谢阿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村民戴玉林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2000元,并约定年息12%,由戴玉林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2014年4月29日,戴玉林死亡。现原告以被告方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沈爱明与戴玉林于1988年1月29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沈爱明与戴玉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谢阿文系戴玉林之母,被告戴栋梁系戴玉林之子,三被告为戴玉林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户口注销证明1份、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结婚申请书1份、户表2份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参加庭审、质证,应视为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三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与戴玉林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戴玉林结欠原告借款162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其计算方式与计算标准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本院予以支持。因戴玉林与被告沈爱明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又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沈爱明应承担本案的还款义务。因戴玉林已于2014年4月29日死亡,三被告作为其遗产继承人,应在戴玉林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爱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水菊林借款人民币162000元并支付原告水菊林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62000元,按年息12%,自2014年2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沈爱明、戴栋梁、谢阿文在戴玉林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付款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被告沈爱明、戴栋梁、谢阿文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水菊林。原告水菊林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一非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