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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复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民与被执行人南京纪创商贸有限公司、盛非等追偿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民,盛之家,杨玉芝,盛非,盛夏,南京纪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复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李民,女,1956年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迎庆,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盛之家,男,1950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玉芝,女,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盛非。被执行人盛夏,男,1990年4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纪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河路道1号五厅七室。法定代表人盛非,董事长。李民诉盛之家、杨玉芝、盛非、盛夏、南京纪创商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下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盛之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民909303.24元,并自20122年7月月4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南京纪创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盛之家在上述债务内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李民承担三分之一清偿责任;三、被告杨玉芝、盛非、盛夏对被告盛之家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能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50元,由被告盛之家、杨玉芝、盛非、盛夏、南京纪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由本院实施查封,该房产涉及多起诉讼尚未执行完毕,经拍卖成交后经申请人同意,拍卖款已由其他执行案件申请人领取,无余款可供执行,其名下无车辆登记,银行无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其他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下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标执行员 金 晶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雁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