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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潮安法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黄泽锦与陈铮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泽锦,陈铮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潮安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黄泽锦,男,住潮州市潮安区。被执行人:陈铮荣,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洪曼,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泽锦与陈铮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潮安法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及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移送,被执行人陈铮荣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黄泽锦货款人民币55952元,并偿付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3日起至调解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垫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9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铮荣已付还申请执行人黄泽锦款项人民币2000元,尚欠款项人民币54551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黄泽锦与被执行人陈铮荣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就尚欠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陈铮荣尚欠申请执行人黄泽锦款项人民币54551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陈铮荣定于2015年2月起至2017年3月止,每月15日前各付还申请执行人黄泽锦人民币2000元;定于2017年4月15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黄泽锦人民币2551元。申请执行人黄泽锦同意放弃利息损失。二、若被执行人没有依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则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款项及利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48元由申请执行人黄泽锦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的意思自治的结果,该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案件符合中止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潮安法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自和解协议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超过恢复执行期限的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绪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