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高安市新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高安市新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2017号原告赖某某,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萍乡市人。被告高安市新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日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高安市新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以准备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安市新澳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以准备另行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某某撤回对被告高安市新澳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为287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金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