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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闫忠芹、盛长松等与王清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16号原告:闫忠芹,女,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盛长松,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盛晓燕,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孙秀兰,女,192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吉友,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清华,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委托代理人:李化刚,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庆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负责人:李连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忠芹、盛长松、盛晓燕、孙秀兰诉被告王清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肇事车辆驾驶员王清华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绘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