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胡为硕、郑宝申请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21号申请人:胡为硕,男,1951年10月7日生,汉族,安徽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胡新勇,男,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人:郑宝,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申请人胡为硕、郑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为硕、郑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1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郑宝于2015年2月11日赔付胡为硕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2月16日赔付胡为硕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1000元;二、郑宝与胡为硕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心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邸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