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二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罪犯马雄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602号罪犯马雄,男,1974年6月3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回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8月21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7年08月0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1月6日、2012年7月10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分别减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马雄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优秀学员一次、监狱表扬四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雄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霈审判员 李俐审判员 吕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风马莉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