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卞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卞某某,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彭某某,女,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卞某某负担。审判长 闫晓玲审判员 李 倩审判员 张 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