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吴广林与杭州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林,杭州华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88号原告:吴广林。被告:杭州华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广林诉被告杭州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广林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广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广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吴广林负担。审判员 金美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缪剑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