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大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莱斯格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大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莱斯格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004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大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720C室。法定代表人孙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凤筹、周家乐,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莱斯格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红明村。法定代表人缪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大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莱斯格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为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大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哲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