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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安徽环球网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红柳纸业有限公司、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环球网业有限公司,江阴市红柳纸业有限公司,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25-3号原告:安徽环球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献慧,董事长。被告:江阴市红柳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钧,董事长。被告: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环球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红柳纸业有限公司、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环球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环球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环球网业有限公司撤���对被告江阴市红柳纸业有限公司、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3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293元,由原告安徽环球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燕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