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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诉前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兰英与刘树朋、李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兰英,刘树朋,李蓉,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诉前保字第4-1号申请人刘兰英。被申请人刘树朋。被申请人李蓉,系被申请人刘树朋之妻。第三人李俊。申请人刘兰英拟提起诉讼,但因情况紧急,为防止二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购买第三人李俊位于淇滨区海韵菁华园一号楼中单元11楼西户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兰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三人李俊位于淇滨区海韵菁华园一号楼中单元11楼西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