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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安俊与尚俊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安俊,尚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朱安俊,农民。被执行人尚俊林,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朱安俊申请尚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宜民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4629元。本院已执行3629元,并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余款申请人朱安俊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昌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