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执字第5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2014)叠执字第589号蒋爱文申请执行桂林市金锦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爱文,桂林市金锦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589-2号申请执行人:蒋爱文。被执行人:桂林市金锦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84-5号。法定代表人:尹亮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蒋爱文申请执行桂林市金锦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桂林市金锦大酒店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仲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