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终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某某苏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通辽某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储备库、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通粮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土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某某苏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通辽某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储备库,内蒙古通粮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终字第1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某某苏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洪军,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某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周庆革,主任。委托代理人毕春媛,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通粮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志敏,董事长。委托代���人孙旭阳,男,蒙古族,该公司职工。上诉人科尔沁左翼后旗某某苏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通辽某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储备库、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通粮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土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4)后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科尔沁左翼后旗某某苏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待撤销土地使用证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科尔沁左翼后旗某某苏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为原审原告,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4)后民初字��174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科尔沁左翼后旗某某苏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均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科尔沁左翼后旗某某苏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师国亮审判员 李雅丽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