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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熊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583号罪犯熊毅。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云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熊毅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以(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依法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0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熊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1.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