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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商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尤毅与金坛常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087号原告尤毅。被告金坛常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尤毅与被告金坛常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尤毅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尤毅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尤毅负担。审判员  徐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