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陈某,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大胜附件: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