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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越岭、闫金昌与闫金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越岭,闫金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440-1号原告刘越岭。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金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越岭诉被告闫金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越岭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冀F×××××号事故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越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冀F×××××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靳跃勋审判员  赵增儒陪审员  刘中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若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