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刑执字第0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爱梅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爱梅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606号罪犯张爱梅,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长中刑二初字第0041号刑判决,以被告人张爱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至2025年3月22日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了解到罪犯张爱梅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能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原判张爱梅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由于罪犯履行财产刑有困难,该次减刑已经交纳罚金10000元。现有奖励分1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总结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等此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爱梅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爱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利文审 判 员  黄仲奇助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