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汉川与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汉川,陈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林汉川,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丽红,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汉川诉被告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汉川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汉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林汉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