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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梁德仁、张兰仙申请执行梁成武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德仁,张兰仙,梁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梁德仁,男,汉族,生于1935年5月26日。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禄丰县。申请执行人:张兰仙,女,汉族,生于1943年10月27日。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文肓,住禄丰县。被执行人:梁成武,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8日。云南省禄丰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梁德仁、张兰仙申请执行梁成武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楚中民一终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梁成武应付给梁德仁、张兰仙2014年赡养费12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楚中民一终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姚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