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梁波与赵志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波,赵志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梁波,工人。被告赵志浩,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波与被告赵志浩经济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波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560元。审判员 司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