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许雷与张凤霞、李德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雷,张凤霞,李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许雷。被申请人张凤霞。被申请人李德坤。现申请人许雷以被申请人张凤霞、李德坤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凤霞名下的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165号明珠花园A区2-1-××号的房产手续一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凤霞名下的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165号明珠花园A区2-1-××号的房产手续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子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