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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市民三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桂林市大瑞投资有限公司与郑仲声、黄玉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大瑞投资有限公司,郑仲声,黄玉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民三初字第30号原告桂林市大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96号1-18号。法定代表人陆桂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仲声(聲),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桂林淮安天然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台港澳自然人独资)。被告黄玉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大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仲声(聲)、黄玉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大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仲声(聲)、黄玉敏已经达成“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的申请也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大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32元,保全费4462元,合计26594元,减半收取13297元,由原告桂林市大瑞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余款1329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桂林市大瑞投资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宿健慧审 判 员  潘文华代理审判员  阳志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高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