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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因法律文书未生效,本案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