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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41号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黄门村6社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865-5。法定代表人:张家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潇翔,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航,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河湾3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025-2。法定代表人:周凡,局长。委托代理人:汤斌。委托代理人:亢宗飞。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30元,减半收取54415元,由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人民陪审员  李 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睿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