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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安宏伟与李祝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宏伟,李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安宏伟,被执行人:李祝明,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安宏伟与被执行人李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