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石国棋与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石国棋,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库车县。委托代理人王玉堂,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兰干路奇乐花园3幢。法定代表人李明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库立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981187.86元予以冻结。因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981187.86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黄永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理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