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晓亮与被执行人朱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亮,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322号申请执行人朱晓亮,女,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娟,女,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朱晓亮与被执行人朱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告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晓亮39855.52元”。因被执行人朱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朱晓亮与被执行人朱娟达成和解协议:1、朱娟于2015年2月16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共支付40000元给朱晓亮。2、朱晓亮收到40000元后,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签定的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但确定的还款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刘亦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