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好灿、宋全芳与被执行人红河县云耀中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好灿;宋全芳;红河县云耀中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红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于好灿,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红河县。 申请执行人宋全芳,女,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红河县,系于好灿之妻。 被执行人红河县云耀中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县。 法定代表人:记永泉,男,现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于好灿、宋全芳与红河县云耀中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红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好灿、宋全芳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红河县云耀中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记永泉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未发现该公司存款,故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41950元的办公桌、沙发等物品,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原购买价)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红执字第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白高卫审判员龙雄明审判员李卫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自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