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童效转与陆必红、合肥东吴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效转,陆必红,合肥东吴货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110-1号原告:童效转,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宗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必红,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合肥东吴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王绪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效转与被告陆必红、合肥东吴货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效转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效转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效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