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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彬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东,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东。被执行人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被执行人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彬。申请执行人陈晓东与被执行人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彬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718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7180号执行证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焦文勇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