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皇高龙、皇俊杰与被告张国辉、临猗县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高龙,皇俊杰,张国辉,临猗县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9-1号原告:皇高龙,男原告:皇俊杰,男被告:张国辉,男被告:临猗县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工业园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245号。代表人:王钢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皇高龙、皇俊杰与被告张国辉、临猗县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国辉驾驶、登记在被告临猗县立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晋******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国辉驾驶、登记在被告临猗县立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晋******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胜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