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亭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朱仁花与盐城市润泉浴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仁花,盐城市润泉浴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朱仁花,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秦悌兵、吴军,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润泉浴城。负责人宋传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仁花与被告盐城市润泉浴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朱仁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仁花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仁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依法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朱仁花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蒋维忠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玲 关注公众号“”